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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关于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履职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来源: 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治国理政全局高度,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优势和目标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方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其履职能力建设对于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提高地方人大工作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笔者结合学习省、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从事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就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履职能力建设谈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掌握“四部要法”是基础

依法履职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显著特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和监督法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主要法律依据。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县人大不具有立法权,因此县人大依法履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除立法法之外的上述“四部要法”。

第一,地方组织法搭建了人大工作的“四梁八柱”。现行地方组织法是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的,是继1979年地方组织法重新制定后经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5年的第五次修改,共5章69条,是我国关于地方政权的组织、产生、职权和工作程序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主要规定了我国地方政权设置、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产生、组织机构和主要职权,为地方人大工作搭建了基本框架,是依法履职的重要基石。

第二,选举法和代表法是人大代表工作的基本依据。选举法和代表法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体现和制度安排,是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产生的具体实现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于1953年2月和1979年7月制订、修订颁布选举法,并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和2015年对选举法进行了六次修改完善,其所确立的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五项选举原则是选举法的精髓,选举法还规定了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时设立选举机构、确定代表名额、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及代表的辞职、补选、罢免、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程序和制度安排。1992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代表法,并先后于2009年、2010年、2015年进行了三次修改完善,现行代表法主要规定了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等。

第三,监督法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根本遵循。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共9章48条,总结八二宪法实施以来人大监督工作的经验,将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等关于监督方面的相关职权系统化、具体化,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督方式和程序等作出更加具体、全面的规定。2018年3月11日和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先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形成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代表国家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权威的监督。人大常委会监督必须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集体行使职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向社会公开等五项基本原则,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及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七种形式。

二、提高审议质量是关键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是通过定期召开常委会会议来实现的,其会议审议质量直接关系着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实效,是县人大履职能力建设的关键环节。

一是认真调研视察,精心做好会前准备。根据常委会确定的年度审议议题和时间安排,会前围绕会议议题,组织熟悉相关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或人大智库专业人员,开展认真细致的调研或视察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建议意见,尽可能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重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力求建议精准管用,有深度、可操作。要改进调研视察方式,既要听、又要看,既要明察、又要暗访,既要定性判断、又要定量分析,确保掌握情况“不失真”“不走样”。同时,还要围绕重点议题坚持会前学习制度,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才开展专题讲座或相关法律法规解读。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将会议材料发送组成人员研读,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阅研报告,拟定发言提纲,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二是改进方式方法,切实提高会议质量。改进常委会审议方式方法是提高会议质量的重要途径。一要完善重点发言人制度。根据议题,每次确定几名常委会相关领导、委室负责人、熟悉相关业务或会前参与调研视察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重点发言人带头发言,引导启发其他人员围绕议题积极发言,并将发言情况纳入履职评价体系。二要逐步建立“审议意见卡”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会前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深入思考研究拟定发言提纲,填写“审议意见卡”,作为审议发言时的参考,审议结束时交办公室统一收集,“审议意见卡”填写情况可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这样倒逼组成人员扎实开展调研,仔细研读会议材料,认真提出意见建议。三要创新报告形式。要丰富和拓展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引导PPT演示、短视频播放、图片展板等,扩大报告信息量,增强组成人员的感性认知,弥补有些组成人员事先没有参与调研或缺乏专业背景的不足。

三是做精审议意见,推动会后跟踪落实。审议意见应针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难点问题,结合会前的调研发现和会上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情况,对报告机关必须解决和改进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应写明确、写详细、写具体,切记原则笼统、大而化之,力求条理清楚、有的放矢,问题点得准,整改方向明,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探索推行“清单式”审议意见,把组成人员集中反映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写清楚、列明白,形成量化清晰的问题清单,便于部门办理落实,也便于人大常委会对照监督。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是提高会议质量的目的,要健全完善审议意见交办机制,常委会审议意见形成后要以正式文件、问题清单形式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些重要审议意见可召开专题交办会。要健全完善审议意见督办反馈和落实评价机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跟踪督办,对承办机关报送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认真对照审核把关,适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承办机关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传导监督压力,推动审议意见落实。

三、加强机关建设是保证

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市、县委相继出台的《实施意见》,均对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笔者认为核心是要全面加强常委会“三个机关”建设:

一是在政治机关建设上,要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带头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并积极主动将其转化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效果。要全面加强常委会机关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相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牢记初心使命,持续改进工作作风。

二是在工作机关建设上,要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以《监督法》为根本遵循,综合运用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形式,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突出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环境保护、司法工作等监督重点,不断增强监督工作针对性,确保正确有效监督。要加强智慧人大机关建设,推动人大网络信息平台、备案审查系统、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同时,还要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年龄、专业、知识等结构,加大选配具有法律、财经、环保、社会管理等实践经验的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到人大常委会交流任职。

三是在代表机关建设上,要以《代表法》和《选举法》为根本依据,发挥好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和管理。要尊重和维护代表权利,保障落实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时间、经费等待遇,落实代表履职“菜单式”双向选择和重要事项及时向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制度,为代表知情明政提供服务。要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三联系”制度。要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培训,采取县内与赴外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每名代表在任期内都能参加一次以上履职学习培训。要健全完善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好代表履职情况通报、代表“4+1”述职、履职档案管理等制度。(马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