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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职责

常委会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根据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